软件学院

转发关于公布2013年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建设项目名单及经费下达情况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通知公告2014-03-13 00:00: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申报2013年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46号)和《关于申报2013年度校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47号),我校组织了2013年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教学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现对2013年校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名单及建设经费下达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情况
经学院或个人申报,学校审查、评审等程序,确定立项建设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7项、精品视频公开课5项、精品资源共享课10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1个、专业核心课程群3个、全英课程11门、校级规划教材10种(其中5种属系列教材)、通识课程16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96项(其中委托项目24项)。项目名单及各项目经费下达情况请见附件1。
二、经费资助
(一)分配原则
1、学校统筹与向院系整体划拨相结合。2013年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学校教学工程建设经费”,主要资助学校层面的教学工程建设;二是“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整体拨付给学院。
2、公平公正原则。 综合考虑学生规模、公共课教学、项目申报质量、项目立项数量等因素,进行“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分配。
(二)分配办法
2013年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共安排建设经费248.7万元,其中“学校教学工程建设经费”56.7万,“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178万元,国家级规划教材配套建设经费14万元。
1、“学校教学工程建设经费”主要资助2013年度立项建设的通识教育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全英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委托项目、通识教育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等项目。
2、“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分配下拨办法如下:
(1)由于南海校区本科学院尚未形成规模,2013年度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如下:国际商学院3.5万元、软件学院2.6万元、城市文化学院2.6万元、职业教育学院2.3万元。
(2)其他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根据学生规模、2013年度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情况拨付。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所在学院增加拨付3万元。
(三)经费使用
1、“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2013年立项建设的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此外,学院还可以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需要,自设新的教学工程项目。
2、“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需资助本学院获批立项建设的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公共课教学相关项目)、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专业(系列、单本)教材。国家级、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所在学院还需资助建设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网络核心课程群和系列教材。
3、学院分配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可参考如下额度:
(1)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不少于3万元;
(2)课程与教材类:专业核心课程群每个不少于3万元,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不少于1万元,单本教材每种不少于0.8万元,系列教材每套不少于2万元;
(3)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不少于0.3万元。
(4)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少于1万元。
(四)经费管理
1.“学校教学工程建设经费”按项目设立单独账号,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整体设立单独账号,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分配。
2.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一般为以下用途:资料复印、文件汇编、方案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调研、会议、交流、资源建设、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突出项目建设的主体地位,经过1—2年的建设,形成一批优势教学资源和平台,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共同支撑学校的本科教学改革。
(二)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强化项目管理,积极推动成果共享,提升项目示范效益。学校将加强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利用相关平台,展示项目建设成效,同时,对于建设水平低、效益差的项目予以取消。
(三)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规范和优化资金使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绩效。教学工程建设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学校将定期开展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对于经费管理不力、使用不善、执行不佳的单位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
(四)请各学院及相关单位于2014年3月21日前提交“学院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分配明细表(附件3),加盖学院公章交至教务处。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85217673。

 

                                                                                                          教务处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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